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大科技”)北交所IPO将于11月14日上会迎考。公司IPO于2024年12月24日获得受理,2025年4月14日进入问询阶段。
招股书披露,本次冲击上市,农大科技拟募集资金约4.13亿元,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年产30万吨腐植酸智能高塔复合肥项目、年产15万吨生物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低碳生物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
公开资料显示,农大科技主营业务为新型肥料及新型肥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公司以自有知识产权的腐植酸活化技术、包膜控释技术等核心技术为基础,主要产品包括腐植酸增效肥料、控释肥料、水溶肥料等新型肥料及包膜尿素等新型肥料中间体。
01
收入和利润变化相反,资产负债率高企
业绩方面,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农大科技营业收入267,560.38万元、263,742.14万元、236,319.15万元和149,454.60万元;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116.35万元、10,122.45万元、14,528.27万元和12,564.94万元。不难看出,2022年-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不过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却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变化趋势截然相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4,904.87万元、16,677.95万元、9,159.91万元和7,705.49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0.00万元、6,310.00万元、3,770.00万元和3,41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有较高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余额未偿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9.56%、69.14%、56.06%和46.53%,虽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依旧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98倍、1.11倍、1.30倍和1.50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51倍、0.66倍、0.75倍和1.01倍,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
一般来说,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指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易于变现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一般而言,流动比率维持在2、速动比率维持在1较为正常。报告期内,公司的流动比率一直低于2,速动比率仅在2025年上半年勉强达到1,其余各年度都明显低于1。可见农大科技偿债能力较弱。
02
现有产能存大量闲置,募
投扩产合理性或不足
农大科技本次IPO大部分的募集资金都将用于扩产,其中20,126.52万元用于“年产30万吨腐植酸智能高塔复合肥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构建高效、自动化的复合肥生产线,生产高品质腐植酸高塔复合肥。11,003.20万元用于“年产15万吨生物肥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本项目将利用公司现有生产场区,购置先进生产线设备,依托公司现有技术及人才优势,进行生物有机肥、菌种肥及增效剂的规模化生产。
综上,上述两个项目建成后,农大科技将新增45万吨的产能,公司产能将大幅增加。
需引起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农大科技产能分别为113.42万吨、125.92万吨、140.92万吨、83.17万吨,产量分别为73.88万吨、86.53万吨、79.80万吨、48.50万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5.14%、68.72%、56.63%、58.31%。
报告期内,农大科技的产能利用就未超过70%,因此农大科技现有产能中都还有大量闲置产能。不知在现有产能都尚未达到饱和且存在大量闲置产能的情况下,公司却资金用于扩产是否合理,新增产能又如何进行消化呢?
03
涉嫌虚假宣传、产品质量
不合格被行政处罚
央行副行长陆磊表示,今年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特别是强化逆周期调节。央行将继续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银行增强贷款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挥好近期政策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带动作用,以此推动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
“这笔债券可能是央行卖给一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在货币中介上报卖,并且成交。”一位债券交易员说。
除上述问题外,农大科技在经营管理上或还存在漏洞,报告期内,农大科技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接连因安全问题、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税务问题被处罚。
2024年8月28日,农大科技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项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处以(鲁泰)应急罚【202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农大科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2024年8月26日,农大科技子公司黑松土因存在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标识的适用作物与农肥登记的适宜作物不一致,涉嫌对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石市监行处字﹝202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黑松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2021年11月10日,农大科技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碱性土壤调理剂,而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农大科技处以(肥市监处罚﹝2021﹞A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农大科技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800元。
农大科技漯河分公司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实盘配资平台,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源汇区税务局干河陈税务分局于2022年5月31日分别向漯河分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漯源税简罚﹝2022﹞8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漯源税简罚﹝2022﹞80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漯源税简罚﹝2022﹞809号),罚款金额合计300元。

